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改革学生评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五育并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评价的原则。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项成绩。各项成绩均包含基础素质测评与发展素质测评两部分,基础素质部分为100分,发展素质部分不设上限。总成绩和各项成绩均设A、B、C、D四个等级。
(一)各项成绩计算方法
1.基础素质测评(占70%)。除德育测评外,测评期内修读相关项课程的以课程平均成绩(百分制)×70%,没有修读的以替代方案的实际得分,分别记为四项得分。五项相关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该项测评等级不得评定为A。课程及其成绩以教务系统为准。
2.发展素质测评(占30%)。由各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和“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并结合学院学生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二)各项成绩的等级评定条件
1.80(含)分及以上,评定为A;70(含)至80分之间,评定为B;60(含)至70分之间,评定为C;低于60分,评定为D。
2.弄虚作假者,其德育素质测评和相关项素质测评等级直接评定为D。
(三)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评定条件
1.评定为A。德育成绩为A,五项平均得分不低于80分,智育成绩为B及以上且其他各项成绩不能为D。
2.评定为B。德育成绩为B及以上,五项平均得分不低于70分,智育成绩为C及以上且其他两项成绩不能为D。
3.评定为C。德育成绩为C及以上,五项平均得分60至70分之间(含60分)。
4.评定为D。学年内有违纪处分及其他不能评定为A、B、C的其他情况。
第一节 德育素质测评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日常表现作为测评依据。
一、德育素质基础测评
(一)测评内容
1.德育课程为思想政治教育类(如形势与政策、毛思想、习思想等)非专业课程。
2.师生评价
3.集体活动出勤率
(二)测评方法
德育基础素质得分=思政课成绩*70%+师生评价20%+集体活动出勤率10%。
无思政课学期时,得分=德育论文30%+师生评价60%+集体活动出勤率10%。满分100分。
1.思政课成绩(70分)或德育论文(30分)
德育论文指学生围绕本人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学习态度、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表现、成绩、不足及改进措施撰写德育论文,由辅导员、班主任结合日常表现进行批阅(百分制)。思政课成绩为思想政治教育类(如形势与政策、毛思想、习思想等)非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德育素质测评等级不得评定为A。
2.师生评价(20分或60分)
师生评价由教师评价(50%)、学生互评(40%)、学生自评(10%)三部分组成。师生评价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各等级得分为优秀=分值x100%,合格=分值x80%,不合格=分值x60%。
3.集体活动出勤率,按班级实际记录情况计算。(10分)
(三)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德育基础素质测评不合格。
1.学年内违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2.学年内因意识形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3.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
4.在测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5.学年内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
6.德育基础素质测评得分<60分。
二、德育素质发展测评
主要测评学生在思想政治、理想信念、道德修养、法律素养等方面的素质,尤其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突出表现情况。
(一)表彰或奖励加分
学生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民族团结、献身国防、遵纪守法、爱护环境、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文明友善、勤奋学习、热心助人、见义勇为、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等方面受到表彰或奖励,按照相应等级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
国家级表彰 |
省、部级表彰 |
校、市级表彰 |
学院表彰 |
备注 |
加分标准 |
15 |
10 |
5 |
3 |
1.学年内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相同类型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不同类型的表彰或奖励,可分别加分。 2.学生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各类媒体正面宣传或被人民群众给予表扬鼓励的,经学院认定,可给予一定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特别突出的由学院直接认定加分。 |
(二)应征入伍加分
圆满履行完兵役义务者,复学后在每学年测评中加10分;在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并受到嘉奖者,在每学年测评中加15分。
(三)参加义务献血加5分,不可重复计算。
(四)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每人得5-10分,每名班干部根据贡献得5-15分;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的,每人得2-5分,每名班干部根据贡献得2-10分。
(五)在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得5-20分;为集体做出突出贡献的,得5-10分。本条得分人数一般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平均所加分不超过10分。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评议认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备案。
附表1: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
职务 |
分数 |
职务 |
分数 |
校学生会、自律会、易班工作站、“到梦空间”工作站主席团 |
5 |
院学生会、自律会主席团 |
4 |
校学生会、自律会、易班工作站、“到梦空间”工作站正副部长,记者团、校青年媒体中心等学校各行政部门所辖的学生组织负责人 |
4 |
院学生会、自律会正副部长 |
3 |
校学生会、自律会、易班工作站、“到梦空间”工作站干事,记者团、校青年媒体中心等学校各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学生组织成员 |
2 |
院学生会、自律会干事 |
1 |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负责人 |
3 |
班长、团支书 |
3 |
班委成员、团支部委员 |
2 |
宿舍舍长 |
2 |
(六)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予以减分。
1.受到通报批评减5分,警告处分减15分,严重警告处分减20分,记过处分减30分,留校察看处分减40分。处分期内德育素质测评等级不能评定为A。
2.对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且不足以开除学籍的,其德育素质测评等级直接评定为D。
第二节 智育素质测评
第七条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能力、学术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业、学术创新、执业能力成绩为测评依据。
一、智育基础素质测评
(一)测评内容
主要考察学生学年内的学业完成情况,以考查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
(二)测评方式
智育基础素质得分由学生的学业成绩计算。以教务系统提供的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为依据并换算为百分制。换算公式为:Z1=(学期平均学分绩点+5)*10
(三)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智育基础素质测评不合格。
1.智育基础素质测评得分<60分。
2.学年内所取得必修课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
3.学年内有作弊、学术不端等情况,受到学校处分。
4.在测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二、智育发展素质测评
主要测评学生在课程学习能力、学术研究水平、创新创业能力、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发明专利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情况。
(一)学习能力加分
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的排名情况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
专业排名前3% |
专业排名前10% |
专业排名前20% |
专业排名前30% |
加分标准 |
15 |
9 |
6 |
3 |
(二)学业提升加分
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学期排名提升情况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
专业排名提升50% |
专业排名提升30% |
专业排名提升20% |
专业排名提升10% |
加分标准 |
5 |
3 |
2 |
1 |
(三)学术论文加分
在正式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途径 |
内容 |
综合测评加分 |
说明 |
学术论文 |
国内中文核心期刊 |
署名前三 |
第一作者加5,第二作者加4 第三作者加3 |
1.中文核心期刊,由各学院结合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学科情况自主划定,并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2.同一篇学术论文只能加一次分。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上述加分标准乘以0.8执行;如果文章获奖,按上述加分标准乘以1.2执行。 3.在一般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发表的实际篇数予以加分。 4.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可参考学术论文加分标准予以加分;学生的其他科研成果,经有关部门审定,凭相应证明可予以加分,具体加分标准按照学生所在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
公开出版的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国内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 |
署名前三 |
第一作者加4,第二作者加2, 第三作者加1 |
文章 作品 |
学校校报或纸质公开出版物发表文章(报道) |
2000字以上 |
加2分 |
1000字以上 |
加1.5分 |
少于1000字 |
加1分 |
(四)参与优良学风创建加分
个人荣誉加分。学生在 “最美笔记”等学风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按等级予以加分:
获奖类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参与 |
加分标准 |
3 |
2 |
1 |
0.5 |
(五)发明专利加分
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的,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 类别 |
专利权人仅为 山东女子学院 |
专利权人为多个,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山东女子学院 |
专利权人为多个,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其他单位 |
备注 |
发明人排名第一 |
发明人排名第二 |
发明人排名第三 |
发明人排名第一 |
发明人排名第二 |
发明人排名第三 |
发明人排名第一 |
发明人排名第二 |
发明人排名第三 |
1.三人及以上合作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不予加分。 |
加分 标准 |
15 |
9 |
6 |
13 |
7 |
4 |
3 |
2 |
1 |
(六)外语水平及各类证书加分
标准如下:
证书名称 |
分数 |
1.英语四六级考试加分仅限非英语专业学生。此项加分不可跨等级累加,且考试成绩达到后,在每学年测评中均可加分。 2.英语专业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加分标准,按照本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3.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限非计算机专业学生,不跨等级累加。计算机相关专业相关类型的等级考试加分,按照本学院制实施细则执行 |
英语四级 |
2 |
英语六级 |
4 |
计算机二级 |
2 |
计算机三级 |
3 |
初级会计、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电商直播从业资格证等与专业相关的证书 |
2 |
教师资格证 |
2 |
(七)参加国际交流加分
1.学生学年内赴境外或参加三个月以上在线访学的加6分,赴境外参加短期课程学习、实习、实践等加3分。
2.学生学年内参加国际会议并做口头报告的加2分。
(八)社会沟通能力加分
1.学生参加演讲、辩论等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或表彰,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备注 |
国家级 |
15 |
12 |
10 |
8 |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学年内以同一项目参加校、市级及以下竞赛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3.在学年内以不同项目参加校、市级及以下竞赛获得名次的,可分别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4.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5.集体项目获奖或未在表中所列的其他活动或竞赛中获奖,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6.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实施细则。 |
省、部级 |
10 |
8 |
6 |
4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2.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并承担主持、解说、讲解、口译等工作,经所在学院认定可直接予以加分,具体细则由学院制定,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九)辅修课、选修课、荣誉课程加分
学生在辅修课、荣誉课程以及培养方案规定之外选择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取得学分的,可予以加分,具体细则由学院制定,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三节 体育素质测评
第八条 体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方面的综合表现,以体育方面的成绩为测评依据。
一、体育基础素质测评
(一)测评内容
主要考察学生的体育课学习情况、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学生在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活动、体育竞赛中所体现出来的运动技能、专项技能、锻炼态度、意志品质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体育课学习情况。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认真上好体育课,掌握科学锻炼的方法和健康知识,掌握基本运动技能和一定的专项运动技能,达到体育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
2.体质健康情况。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合理安排体育锻炼时间,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活动、体育竞赛;按时参加体质健康测试,身体素质达到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积极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坚定崇高精神追求,陶冶高尚人格修养。
(二)测评方式
采用学生日常体育锻炼考核与成绩测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生的日常体育锻炼的考核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成绩测算包括体育课成绩和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其中体育课取加权平均成绩,大三大四学生直接采用学生的体质测试成绩,公式如下:
体育基础素质得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50%+体育课加权平均成绩×50%(大一大二)
体育基础素质得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大三大四)
(三)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体育基础素质测评不合格。
1.体育基础素质测评得分<60分。
2.学年体质健康测试中出现替测等违规情况。
3.校园APP跑存在违规、作弊等情况
二、体育发展素质测评
主要测评学生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体现的运动技能和水平,并根据学生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得的表彰或奖励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体育竞赛加分明细表
奖项级别 |
破纪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八 |
国家级 |
30 |
25 |
23 |
21 |
19 |
17 |
15 |
13 |
省级 |
20 |
15 |
13 |
11 |
9 |
7 |
5 |
3 |
校级 |
10 |
8 |
7 |
6 |
5 |
4 |
3 |
2 |
集体活动加分明细表
名称 |
加分条件 |
分值 |
校运动队 |
每学期按时训练,训练次数达到10次以上,由运动队教练出具名单以及考勤记录表,加盖体育教学部公章。 |
20 |
校运动会大赛组委会志愿者、校级体测志愿者 |
校运动会志愿者名单以运动会秩序册为准或以各项目裁判员出示相关名单并加盖体育教学部公章;体测志愿者名单由各体侧项目负责人出示并加盖体育教学部公章 |
5分/半天 |
院级运动会志愿者 |
由学院出示志愿者名单以及出勤签到、签退表,加盖学院公章 |
3分/半天 |
第四节 美育素质测评
第八条 主要考察学生的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一、美育基础素质测评
(一)测评内容
美育课学习情况,参加美育类活动,图书馆借阅量,参加展览讲座等活动情况。
(二)测评方法
本部分总分100分,其中美育类课程占50分、参加美育类活动20分、图书馆借阅量20分、参加展览讲座等活动10分。
1.美育类课程(50分)
各学院制定各自美育类课程学习计划,学生按时完成各学院指定美育类课程的学习,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认真上好美育课,掌握基本的美学理论知识、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审美的一般规律,提高审美能力并开展美育实践,达到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学满对应课时加50分。
2.美育活动(20分)
根据学生参加院级及以上的各类艺术文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摄影、影视、诗歌、书法等)的等级、次数及获奖情况,(请参照下表)进行加分,该部分满分20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备注 |
国家级 |
15 |
12 |
10 |
8 |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学年内以同一项目参加校、市级及以下竞赛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3.在学年内以不同项目参加校、市级及以下竞赛获得名次的,可分别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4.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5.集体项目获奖或未在表中所列的其他活动或竞赛中获奖,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6.此项加分限非人文艺术类专业学生。人文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加分标准,按照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7.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实施细则。 |
省、部级 |
10 |
8 |
6 |
4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注:积极参加大学生艺术社团,如合唱团、管乐团、礼仪中心、国旗班等,服务满一年的,考核合格的加1分,考核优秀的加2分;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考核合格的加2分,考核优秀的加4分;参加学院及以上文艺演出、主持、礼仪活动等,一次加0.5分,封顶2分。
3.图书馆借阅量(20分)
每学期借阅1本图书加4分,该部分满分20分。
4.参加展览讲座等活动(10分)
参加校内外人文社科类或自然科学类讲座,每参加一场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参加校内外各类展演活动,担任主持人和主要演员的,凭主办单位出具的有效参演证明,每参加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美育基础素质测评不合格。
1.美育基础素质测评得分<60分。
2.学年内未参加任何一项美育活动的。
3.学年内未到图书馆借阅书籍的。
二、美育发展素质测评
本部分加分不设上限,主要测评学生艺术表现能力和创意实践能力,学生在校内外文化艺术类实践活动及竞赛中所体现的文化艺术素养。
学生参加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文化艺术类比赛并获得表彰或奖励,予以加分,标准如下(在基础素质测评部分已加分的奖项在此不可重复加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备注 |
国家级 |
15 |
12 |
10 |
8 |
1.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学年内以同一项目参加校、市级及以下竞赛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3.在学年内以不同项目参加校、市级及以下竞赛获得名次的,可分别加分,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4.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活动获得表彰按实际情况累加;参加国际级比赛获奖的,按照国家级获奖加分标准×1.2执行。 5.集体项目获奖或未在表中所列的其他活动或竞赛中获奖,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6.此项加分限非人文艺术类专业学生。人文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加分标准,按照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7.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实施细则。 |
省、部级 |
10 |
8 |
6 |
4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第五节 劳育素质测评
第九条 劳育素质主要考察学生在日常劳动和劳动教育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一、劳育基础素质测评
(一)测评内容
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教育与实践课学习情况以及学生在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实践、劳动习惯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素质和能力。
(二)测评方式
采用学生宿舍卫生成绩、劳动教育与实践课成绩与参加校内外劳动实践课三部分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劳育基础素质评价成绩(S5) =宿舍卫生成绩(L1)+劳动教育实践课成绩(L2)+参加校内外劳动实践得分(L3)
1.宿舍卫生(满分60分)
院级宿舍卫生检查得分在90分以上学期累计至少10次,宿舍卫生部分可获得基础分40分。院级检查优秀一次加3分,得分低于70分一次扣3分;校级检查优秀一次加10分,不合格一次扣10分。
2.劳动教育与实践课(20分)
劳动教育与实践课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等级分制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标准如下:优秀-90分;良-8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劳动教育与实践课得分计算方法为:(理论课成绩×40%+实践课成绩×60%)×20%。
如果当学年未开设劳动教育与实践课则班级全体同学均以12分的及格分计算。
(三)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劳育基础素质测评不合格。
1.劳育基础素质测评得分<60分。
2.在测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二、劳育发展素质测评
主要测评学生积极参加劳动实践活动,包括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共服务、集体劳动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情况。
(一)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加分
1.每学期累计参加院级及以上的各类劳动实践和志愿活动时长满5小时加7分;5-8小时加10分;8小时以上加14分;10个小时可获20分。满分20分。
2.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加分,标准如下:
加分类别 |
省、部级表彰 |
市、校级表彰 |
学院表彰 |
备注 |
加分标准 |
8 |
4 |
1 |
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获得集体荣誉的,团队成员加分按照学院实施细则执行,原则上每人不能超过8分。在该项素质加分中,因同一事项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 |
(二)学生公共服务加分
学生在学校、学院等单位中从事公共服务工作,由所服务的学校主管部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现实表现给出测评等次;从事班级公共事务服务工作的,通过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根据其工作现实表现给出测评等次。各等次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加分:
等级 类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备注 |
校、院公共服务 主要负责学生 |
12 |
10 |
0 |
1.校、院公共服务的主要负责学生主要包括校、院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主要包括校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学校和学院党员工作站站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社区党工委楼小组组长;班级学生公共服务主要负责学生包括班长和团支部书记。 2.服务期限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因组织调整需要,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加分×0.6计算。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3.参与学生公共服务并在学年获得相关表彰或奖励的按照国家级加10分、省部级加7分、市校级加5分、学院级加2分的标准执行。 4.如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则按照最高等级获奖加分×1.2计算,不可累计加分。各级各类社团工作人员的加分标准按照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
校、院公共服务 非主要负责学生 |
10 |
8 |
0 |
班级公共服务 主要负责学生 |
8 |
6 |
0 |
班级公共服务 非主要负责学生 |
6 |
4 |
0 |
(三)集体劳动加分
学生积极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创造性劳动等实践活动,包括星级宿舍创建、勤工助学、校园集体劳动等方面,表现良好,经学院认定可予以加分,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1.参加校级组织的校内外劳动实践活动,考核合格的,每次加1分。
2.学年内获校级“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次加10分,可累加。
(四)宣传报道加分
学生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报道、报送信息等,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备注 |
加分标准 |
6 |
4 |
1 |
0.5 |
0.2 |
1.相关刊物或新媒体平台的层级由相关部门认定,同一主题稿件在不同层级报刊杂志转载的,按在最高层级发表加分。发表稿件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 2.在市级、校级和院级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报道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 3.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报道,属于两人共同发表的,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40%;属于三人及以上共同发表的,限前三位作者加分,加分总标准按照上表执行,其中第一作者占60%,第二作者占30%,第三作者占10%。 4.在市级、校级、院级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报道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在省级、国家级报刊杂志或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报道的按实际情况累加。 5.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实施细则。 |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实施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二)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师代表、教务主任及学生代表。
(三)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师代表、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人数一般为3-7人。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步骤
探索建立信息化测评方式,每学年9月份进行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二级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盘点统计。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测评期内的证明材料;
(二)班级测评小组初评;
(三)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审核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备案;
(五)二级学院将《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附件)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异议处理
如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书面出异议处理申请,后者应立即开展调查并作出答复;若学生对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材料,后者应在接受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各类评先推优的主要依据。各类评先推优的候选人,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必须为A。
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被评定为D,辅导员要对学生进行专项谈话并通报其家长,同时纳入特殊群体建档立卡。
第十五条特殊说明
(一)同一学期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计。
(二)学生以集体或团队名义申请的各项计分,有排名顺序的,排位第一者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有主次之分的,主要成员计全分,其他人员计全分的1/2;无排名顺序的,都计全分;指导老师排名第一的,学生排名提前一位认定。
(三)转专业学生转入前一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在原专业或班级参加综合素质评价。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休学、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二级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对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休学、出国(出境)交流交换学习等特殊情况下的综合素质测评事项,在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二级学院会商学生工作部(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级学生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女子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鲁女院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