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定比例和金额
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 评定(四舍五入,下同),每人每学期6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 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4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 的7%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
(二)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有突出进步者。学习成绩在班 级中较上一学期提高20—25个名次,每人奖励150元;提高26 个名次以上每人奖励200元;不足30人的班级,提高名次50% 以上每人奖励15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无评奖比例限制。
三、评定标准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坚持“考察学习成绩为主,兼顾综 合表现”的原则,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依据。
(二)综合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以班 级为单位评定。
(三)评比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及格现象者, 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四 、评选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在学期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进行。
(二)评定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 工作一般在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
(三)各学院对获奖学金的学生,按照评比条件和比例,逐 一审核研究,不得降低奖项、增加下一奖项比例,在学院内进行 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 (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核各学院评选情况,校内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发表彰决定,落实奖学金发放工作。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女子学院奖学金评 选办法》(鲁女院办字〔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