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 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理 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 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 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 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 “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 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 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 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将党的基 本知识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体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 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帮助他 们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激发入党的积极性、 自觉性。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 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一般应由本人通过书面方式向工作、学习 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2.个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5.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八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 指定专人对入党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 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 入党条件,成长经历和社会关系是否清楚,对党的认识和入党态 度是否正确,入党申请书撰写是否认真等。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并签名。谈话人要在入党申请书上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者,经过考察,可被确定为入党积 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 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人选。
党员推荐。推荐对象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 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 党申请人。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 党员大会进行,党支部书记主持,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介绍入党申 请人的情况。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推荐,推荐时到会人数原 则上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 行推荐,推荐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
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 进行,在大学生中推优要按照学校团委推优有关规定进行。学生 和团员教职工由共青团组织推优,从优秀的团员中产生。28 岁以 上教职工由工会、妇委会等组织推优,注重从青年学术骨干、学 科带头人、拔尖领军人才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产生。团组织推 优由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进行,推优时到会人数原则 上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得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团员大会,由党支部派专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全体团员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推优,被推荐人获得团 支部半数以上团员的推荐,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交党支部。 工会、妇委会推优可根据工作实际,参考团组织推优程序进行。
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推荐、推优会的,在会议召开前正 式向会议提出推荐、推优人选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人数之内。
由支委会(无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推优 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或暂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表现不突出者;
2.上一学期必修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教职工在前一年度内 考核不合格者;
3.有违纪行为,在处分期,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违纪事 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者;
4.年龄 28 周岁以下不是共青团员者(含未按照规定转来学校 团组织关系者)。
第十条 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 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 一并报党总支,党总支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入党积极分子是否符合 条件、确定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经为期 7 天(5 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进行培养 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纪实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政治素质好、 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 人,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 识;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 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 导、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完成思想汇报;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 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培养教育的内容。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 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 识教育,党史国史校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 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 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学校党校每年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培训时间 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做 弊或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试合格人员由学校党校统筹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 子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 子进行一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将考察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 养考察纪实表》上加以记载写实,指出优点和不足。各党总支每 年年底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地问 题,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党总支要建立入党 积极分子信息库,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质量。
第十三条 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 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 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等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 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审查材料,派专人与新转来的 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考察工 作。培养考察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所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纪实表》由党总支收回注销: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者;
3.违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处分,造成一定影响者; 4.党的基本知识考试重修一次仍不合格者;
5.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者;
6.教职工在考察期内考核不合格者。
因上列 1 至 6 项原因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主动改正 错误和不足,表现突出,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考察后,符合条件 的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时间从重新确定为入党积 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 员条件后,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1.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对党有正确 的认识,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可以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
2.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采取会议推荐 的形式。党支部分别召开由全体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推荐会。 公布会议参加人员范围,提供符合推荐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认真准确统计推荐结果,形成书 面推荐意见。
群众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其中,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 学生代表应占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或专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推荐票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时, 教职工代表应包含本部门人员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记录人要实事求是记录推荐情况。
3.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召开支委会,根据 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提出的能否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征求 到的党员和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现实表现和辅导员老 师意见,综合分析,慎重研究,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对发展对象人选中重新入党、有过违纪违法行为、基层党组 织领导班子成员近亲属等情况的,提前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4.党总支召开会议研究审议,根据党支部报送具体情况,对 发展对象入选标准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等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备案同 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将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 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时间为 7 天(5 个工作日)。如 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 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之前,支部委员会 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审核,列为发展对象的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知识学习、身心素质、遵纪守法、创新 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 出,至少前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位列班级前 50%(含 50%) 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教工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学习专业知识, 自觉提升业务能力,专业素养较强。
2.学生在考察期内至少应获得过一项校级及授予的奖励 或荣誉称号。
3.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培养考察期内未受到 任何纪律处分。
4.能够圆满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职尽责、恪尽 职守,积极开展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为 师生热心服务,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工作业绩突 出。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 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 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 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 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 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 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 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 情况。
直系亲属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 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 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关系密切 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政治思想生活上与其密切联系的旁系亲 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 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等(函调或外调材料须 由乡镇以上党委盖章方为有效)。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 的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如党支部无公章应由党支部书记签字), 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 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开展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 集中培训,培训班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培训 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24 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 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 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 格审查,审查标准条件和发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规范 齐全、政治审查是否合格、是否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并合格、公示 情况是否合格。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审查。
党总支对支部委员会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 合格后,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预审。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重点对发展 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 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 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党课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纪实表、公示情况等。党委要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 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 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党委要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时间为 7 天(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 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 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对经党委预审合格、公示无 异议的发展对象,及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 要向预审通过后的发展对象讲清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的内容和要求,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实 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党 支部要对填写好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审查。经预审、公示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对支部大会讨论的程序、 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将接收预备党员事项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拟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 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 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 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 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 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讨论时要 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
5.支部大会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人 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 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 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 决。
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完整准确。 党总支要派组织员列席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大会 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 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 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的方式和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和结论性的意见;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召开后,由组织党员对发 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及发展党员必备材料等入党 材料进行审查,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发展党员工作 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谈话。党委审批前,由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做进一步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为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 上的成熟程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 对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等。 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提出希望和 要求。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报党总支审查。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审查。党支部要将拟接收预备党员的入 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公 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召开党总支会进行讨论 和表决,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总 会审查预备党员程序:由党总支组织委员逐一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党总支成员逐一讨论,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 党手续是否完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总支会议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 决权委员的半数以上,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在会议召开前向党总 支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党总支意见写入《中国共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前,对拟审批的预 备党员在所属党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7 天(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委会,经集体讨论和表决,符 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两 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需要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 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结果要及时反 馈到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要与预备党员谈话,对被 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组织生活 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指明努力方向,并在支部大会上 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 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 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 3 个月内 审批,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各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学 校党委批准或转入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期内要对预备党员 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个学时。预备党员未经集 中培训的,不能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 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审批后 1 个月内组织进行。宣誓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 中悬挂党旗;预备党员着装正式,佩戴党员徽章。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程序为: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 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 话;5.党员代表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6.党组 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 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组织观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情 况、学习工作表现和对支部大会所提缺点的改正情况等。预备党 员要主动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入 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负有教育责任,每季度或半年对预备党员进 行一次考察了解,并将考察结果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综合各方 面表现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录表》,作为能否按期转为正 式党员的重要依据。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 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1 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 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 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 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 年,最长不超过 1 年;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行政纪律,处分较轻 且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 资格,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学生预备党员不认真学习,不能发挥党 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应酌情延长 预备期半年或一年。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 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 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
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个人应至少提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 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本人简况、预备期内的 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
3.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对预备 党员转正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为 7 天(5 个工作日)。如有 异议,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党组 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4.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根据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 情况、介绍人意见及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对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书、党小组意见、预备期间培养考察情况以及预备党员有关问题 进行审查,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表决。党支部一般应 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 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会议主要程序:(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 度和决心,向党支部说明有关问题;(2)党小组负责人介绍预备 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介绍对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 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 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 议。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 态度。党总支应当派组织员列席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6.党总支审查。收到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申请转正材料 后,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 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预备党员转 正情况一览表》。
7.学校党委审批。党委收到党支部上报的审批材料后,一般 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作出审批决定。同时 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会后及时将党委 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意按期转正的,写 清党龄起算时间;延长预备期的,写明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 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超过三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学校 党委说明原因。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8.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学校党委审批通过后 7 天内填写《预 备党员转正信息汇总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 甄别其身份,审核《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对其 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 写不规范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确属 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 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 其《入党志愿书》 “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违反党章 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党支 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有 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不予 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志,党组织要向他们 说明有关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端正认识,鼓励他们继续 努力。其中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和党组织研究同意, 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 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仍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及时将考察、教 育的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 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党支部综合考察 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 展对象培训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 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对组 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发展 党员工作,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 检查;各党总支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 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每学期初要召开一 次发展党员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分析本学期发展党员及培训工作 等有关事宜。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日常工作。依托 “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建立党员 发展过程纪实电子档案。党支部在严格按规定做好纸质档案材料 管理的基础上,对履行申请入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 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网上全程纪实。 党总支实时在线检查把关,强化对发展党员过程的动态监控。
第四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 作的具体责任人。
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 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 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 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为 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申诉。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 部负责制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 并严格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东 女子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鲁女 院党发〔2018〕27 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
2021 年 3 月 2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