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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6-08     作者:<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AuthorName=教育学院' title='教育学院'>教育学院</a>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多于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听劝阻和制止,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罢课、罢餐,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带头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餐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寓楼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教育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文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属于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偷窃,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数额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四)偷窃,作案价值较少、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五)以各种行为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参照偷窃数额,除追回赃款或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七)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协同作案(参与谋划、提供信息、望风分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从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违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下列之一者,加重处分。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者。

(九)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受伤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十)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正当防卫行为者,免予处分;正当防卫过当者,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侮辱女性,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生活作风不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谈恋爱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组织流氓团伙,实施流氓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流氓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流氓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玩麻将,违者没收麻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计,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指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窃取试题或私改成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多余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规定如下:

1、在学生公寓正常熄灯以后,禁止燃用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燃用蜡烛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七)学生公寓内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或炊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学生公寓内自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公寓内自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八)学生公寓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

1、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的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九)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

1、学生公寓内晚上正常关门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批评教育,二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学校批准学生私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安置在学生公寓、教学楼馆等场所的公共物品、设施,不得损坏、私自拆卸、挪用,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2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十二)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从轻、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学生处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

(二)记过以下处分,一般由各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再行公布生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或公共场所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调查。对学生实施处分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取证,由所在学院组织实施。调查内容包括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过程、情节、责任、原因和危害程度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做出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人也应该在笔录上签名。此外,违纪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纪过程、原因、危害应做出书面检查及陈述。

(二)审理。调查取证结束后,所在学院或职能部门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违纪情节和性质,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决定。经职能部门审查核实,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分决定;超出处分权限的,要向学校写出报告,由学校做出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形成后,要送达被处分人并签署具体意见。对被处分人的意见要慎重研究,做出最后决定。

(四)宣布。纪律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向被处分者本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学生宣布,将处分决定书交被处分者本人一份,并告知其不服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有关程序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由原处分决定单位、部门复议。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解除处分必须由个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作出鉴定,按原处分程序最终由给予处分的机构、单位审议作出决定,并在公布处分的范围内公布解除处分的决定。受处分后确已改正,各方面有明显进步,可根据现实表现,在一年后撤销原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予撤销,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其他的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规范行文,写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政治面貌、所在学院、年级和专业;

(二)违反纪律行为或改正错误的事实及形成的结论;

(三)处分或变更、解除处分的依据;

(四)做出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