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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08     作者:<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AuthorName=教育学院' title='教育学院'>教育学院</a>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我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榜样,奖励先进,学校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2、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人数占全班学生总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25%。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三、评选程序

根据评选条件,由各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各学院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优秀学生登记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获优秀学生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