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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08     作者:<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AuthorName=教育学院' title='教育学院'>教育学院</a>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我校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榜样,奖励先进,学校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干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

全体学生干部。

2、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人数占干部总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为稳定学校大局积极开展工作。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异,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两学期学习成绩均列班级前50%,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30%。

4、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三、评选程序

根据评选条件,由各班同学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各学院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