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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8     作者:   分享到: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一、安全教育

1.学院将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性、经常性的工作,认真安排布置,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2.日常安全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在各项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等过程中经常进行。在寒暑假、节假日前要专门组织进行防盗、防火、防诈骗、交通意外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努力争取防患于未然。

3.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二、安全管理

1.学院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严加防范。安全教育及管理要明确责任、目标,切实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2.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强化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改善环境与条件,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参与传销活动和非法集会等活动,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学生公寓居住,不得在校外居住或租房,不得留宿本宿舍之外的人员。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4.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5.教师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或学生自发组织外出活动,要经过本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批,按学校规定进行。

6.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自觉地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

7.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教师、学生应自觉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三、事故处理

1.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重伤或失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及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2.对严重的治安事件,学院应及时与保卫处、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3.学生发生事故后,班主任、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事态严重者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学生在教学、实习及日常生活中发生安全重大事故,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5.学生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知情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根据《山东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

6.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7.凡经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医院确诊为精神类疾病、癫痫病等不适合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学院通知其监护人领回照看,视治疗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办理退学。对于心理问题较重的学生,负责心理健康工作的辅导员及时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联系,开展必要的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其在校情况。

8.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并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者,予以退学。

教育学院

                                                          2015年3月